摘要:陕西省公路行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公路行政管理,提高公路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公路运输安全,保护公路的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
陕西省公路行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公路行政管理,提高公路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公路运输安全,保护公路的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公路行政管理,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公路的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是指已公布通车的具有公路实物条件的公共交通测地线,以及未公布通车的建设中的公共交通测地线。
第二章 设计审查
第三条 未经审查合格,不得开工建设道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组织设计单位对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修改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等。对于设计更改后的道路建设项目,应当重新提交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对道路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一)设计文件中的各项技术指标未达到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设计文件中没有符合公路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技术措施;
(三)设计文件中没有符合现场施工要求和安全要求的技术措施;
(四)设计文件中没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措施;
(五)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的规定。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分批实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要求分期分段实施,并按照施工图纸、工艺方案和技术规程执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对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具有资质和规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要求来组织施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部门及公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委托同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保障公路工程质量。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道路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履行施工安全、施工环保、文明施工等方面义务,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建筑、古迹、风景名胜区景观资源;同时,还应当做好施工期间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切实保障公路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总则
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可以保证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提高全省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文明程度。所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顺利进行,为全省交通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