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全文最新
第一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规定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全文最新
第一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规定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保险关系。
第三条 劳动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增强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手段。
第二篇 社会保险
第四条 国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统一的征收、统一的管理和统一的福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国家实行的以个人缴费、用人单位参加和政府补助为主要来源的、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实行的以个人缴费、用人单位参加和政府补助为主要来源的、保障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条 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三篇 工伤保险
第六条 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工伤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保障亲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疾病或者职业病。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第七条 劳动者应当及时报告、申报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篇 生育保险
第八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保险的费用主要由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二)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
第五篇 保险费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月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和征缴情况告知劳动者。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各自缴纳其应缴纳的保险费用,并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
(二)有关缴费标准、缴费方式、缴费基数、费率和征缴期限,由国务院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当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篇 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实行社会保险的所有基金的总称。
(一)社会保险基金由缴费人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上级财政补助、国有资产划拨、股份制改造、捐款、遗产、遗赠和其他收入组成。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有利于参保人员。
第七篇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国家主管部门、下设机构、征缴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统筹支付机构以及其他经办机构。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网络,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社会保险服务。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征缴办法和标准、缴费基数及其变化、缴费比例、帐户余额、基金支出情况、基金收益情况、参保人员权利义务以及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护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社会保险事务。
第八篇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监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
(一)社会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管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征缴、基金管理、参保人员权益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各个方面的监督管理。
(二)社会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干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参保人员的正常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篇 法 律 责 任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等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等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个人隐私。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等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中失职、渎职、侵吞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受到法律责任。